3月3日,EMA发布更新版《已获批的基于细胞/组织的先进治疗药品的超标批次使用问答》,该文件基于2019年6月版本修订。
文件以五个问答形式,明确了已获批上市先进治疗药品(ATMP)在发生超标(OOS)批次时的使用条件、通知程序、记录保存及患者告知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主要更新是简化向EMA的报告要求,将更多的监管和伦理审查责任转移到了地方监管机构、医院伦理委员会和主治医师。
EMA为临床使用OOS批次ATMP设定细节要求
关于OOS批次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文件指出,依据EU ATMP GMP第11.5节规定的特殊情况,为避免对患者造成直接重大危害,可考虑使用不符合上市许可质量标准的基于细胞/组织的ATMP。但OOS批次供应必须满足该指南第11.5节设定的条件,具体包括生产商需向主治医师提供风险评估,且主治医师在考虑患者具体状况及生产商提供的风险评估后,提出使用该批次产品的请求。
关于OOS批次的通报对象与时限,文件明确,当发现OOS批次时,上市许可持有人(MAH)、生产商或进口商应优先立即通知主治医师并进行风险评估。若欧盟境内患者使用了OOS批次,应向监管机构(即负责授予许可的主管当局)报告。在主治医师要求供应产品后,MAH、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在48小时内通知监管机构。本次主要更新在于,不再要求相关主体立即向EMA报告,改为每六个月向EMA提交一份定期审核报告,作为质量缺陷报告提交。
EMA还明确,尽管质量受权人(QP)无法认定OOS批次,但其仍需确保已完成对该批次的核查。OOS批次进入欧盟应遵循标准进口程序。生产或进口场地至少应保存产品生产、检测、运输、储存的全部详细记录、主治医师的使用请求及MAH或生产商提供的风险分析。OOS结果调查及相关产品质量潜在影响风险评估记录也需备查。MAH的药物警戒报告义务或对接受ATMP患者进行随访的特定附加义务(如登记),同样适用于OOS批次。
患者应被告知其将接受的是OOS批次ATMP。但EMA强调,告知患者不等于将任何责任转移给患者,也不能免除MAH或生产商的责任。
FDA在临床阶段有类似机制,我国法规要求严格按批准标准放行
德国生物科技公司Immatics首席医疗官Cedrik Britten向Pinksheet指出,在美国,只要治疗医生和患者已充分知情并同意使用该产品,即使检测结果异常(例如载体拷贝数10.5,超出≤10的标准),相关的治疗方案也往往能在24小时内获批用于临床试验。病毒载体拷贝数是一项关键的质量属性,直接影响治疗时的基因表达水平。如果载体拷贝数过高,发生插入突变的风险就会随之增加,这有可能导致患者罹患癌症。
我国未设立此类路径。国家局核查中心在两次征求意见后,于2022年10月定稿《细胞治疗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指南(试行)》,删去了2019年征求意见稿中的“有条件放行”条款,明确要求:
“细胞产品放行前应当开展质量检验并符合要求,放行前的质量评价应当确认每批产品的信息完整、正确且可追溯,否则不得放行。”
各地也照此执行,如上海市局2024年8月发布的《上海市自体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放行要求) 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进行细胞治疗药品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时,应当核对供者材料和细胞治疗药品的一致性,审查所有相关的原始数据、工艺过程记录、环境监测及检验过程记录,以及供者材料采集、运输过程、验收及储存等记录。当确认药品生产符合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时,方可作出药品上市放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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