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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批国采,98个品种满足条件
发布时间: 2024-01-24     来源: 赛柏蓝

春节后,第十批国采或有新动作。

01
第十批国采
98个品种满足初步条件

日前,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了2024年的医保工作,并明确了今年医保工作的九大重点,其中第六点提到,推动集采“扩围提质”。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做好集采中选品种协议期满接续,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至少达到500个。

国家集采已经开展了九批十轮,共纳入374个品种。目前,各地陆续对第九批国采中选品种残缺规格主供企业进行确认工作,第九批国采中选结果预计今年3月执行,按照既往国采时间推算,如果开展新批次国采,即第十批国采,可能的时间也在今年3月份左右。



目前已经开展的九批国采中,基本以化药为主,第六批国采为胰岛素专项,第十批国采如果仍是以化药为主,一个药品的竞争格局达到5家及以上是触发国采的门槛性条件,按照米内网数据,截至1月19日,已经有98个品种满足国采的初步条件,2022年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销售规模合计超过600亿元。

从各大品种的过评企业来看,齐鲁、科伦、扬子江、成都倍特等大药企依然是主力军。在既往的国采中,这些大药企也频频现身。

从规则上看,参照前几批国采,整体规则没有发生大的改变,第九批国采整体延续此前方案,对部分规则细节进行“查漏补缺”。

首先是与此前一样,第九批国采依然是最多允许10家企业入围,满足1.8倍熔断机制、大于等于50%的降幅以及单位可比价小于等于0.1元的三个条件之一,是企业获得拟中选资格的前提条件。

第九批国采的规则改变包括对采购周期进行调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标期延长更有利于企业提高中选意愿;以及同品种需计算最高与最低单位可比价比值,并对本次集采所有品种的比值结果进行降序排列,第九批按照“前4名和后2名”划定,相关品种最高单位可比价企业将无法获得拟中选资格(降幅≥30%或单位可比价≤1元的除外)等,规则进一步优化。

第十批国采,可能依然是在大的规则框架内进行细节优化,但满足3个降价条件之一仍然是基础条件。

02
2024,国家医保局继续强化中选结果执行
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等情况被点名


从既往的国采规则看,在注重采购主体报量的同时,也更加注重“量”的执行。

进入2024年,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在新的一年继续强化集采中选产品的保供问题。

国家医保局明确指出,企业如果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对医疗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要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因供应问题受到负面计分达一定水平的企业,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这一评分结果也会用于信用评价、接续采购工作中。

在集采接续采购中,对实际供应较差、评分低的中选企业采取一定制约,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采用综合评价方式开展接续的,供应指标得分应优先采用实际供应情况评分结果,并占供应得分的主要部分。集采供应情况直接影响企业是否能够拿到集采接续批次的入场券。

同时,一旦中选企业的供应出现问题,备供企业、非中选产品也将迎来采购机会。国家医保局在上述文件中,还督促配送企业履行配送责任,不囤积居奇,不违规倒货窜货,确保短时间需求激增的品种正常配送——这也是国家医保局明确提出集采药品的倒货窜货问题,并将监管触角伸到配送企业。

日前,业内流传出一份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的通报》——督促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整改或分析,规范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环节。

《通知》要求,做好集采政策解读,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对不合理用药、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使用高价集采可替代产品不合理情况,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将压力传导至医务人员个人。

从企业到医务人员个人,在保障国采中选结果更好地执行上,涉及的主体更加具象化,职责也更加明确。

在一些省份开展的国谈药品执行情况专项治理中,如安徽“蚌埠医保”微信公众号就提到,对各公立医疗机构排查出来的问题,采取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等方式,对照问题清单进行立即整改。


截自蚌埠医保微信公众号

春节将至,年后第九批国采马上进入执行阶段,第十批或将开启国采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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