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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将至,药店注意这类行为
发布时间: 2022-10-27     来源: 第一药店财智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大促即将来临,各个零售行业即将迎来新一轮的促销大战,药店也不例外,但这些坑,药店一定要留意。

整理 | 本子

01
药店有这类行为?
罚!

10月24日,广东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据《第一药店财智》了解,案例典型主要为两项:其一为某药店被投诉在药品网页上的适用症状宣传感染,实际药品说明书上的功能主治与感染无任何关系,投诉举报商家广告宣传与药品说明书不符,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

经市场监管局调查,该产品为某品牌风油精药品,商家在介绍页中介绍适用症状为感染,皮肤疼痛,皮肤……”。该宣传广告内容与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清凉,止痛,驱风,止痒。用于蚊虫叮咬及伤风感冒引起的头痛,头晕,晕车不适。”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局提示,近年来,部分药品经营企业为了提升销量,通过网店等平台销售药品,并在药品销售网页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目的。但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消费者购买药品的目的是预防、治疗疾病,当消费者根据自身症状及药品宣传内容购买了药品,实际上该药品并不具备相应的功能主治时,很容易对消费者的病情造成影响,因此,药品经营者在宣传药品功效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宣传,不得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药需谨慎,多核对说明书,根据实际需要购药,保障用药安全。

其二,市场监管局在对某药店检查时,在该店货架发现陈列有“磷酸奥司他韦胶囊”药品,该药品在货架及明显位置未有任何标价信息。经查明,该药品来源渠道合法,该店在经营过程中未对该药品进行标价。该店未按规定对经营的药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市场监管局提示,药店经营者在销售药品时,应当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由于不同品牌的药品具有同一通用名称,应当采用标用厂家名称或者商品名称等方式加以区别。当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应当认真核对药品的生产厂家、品名及价格信息,对价格信息存在疑虑时及时向经营者咨询了解,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02
双十一将至
药店注意!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大促即将来临,各个零售行业即将迎来新一轮的促销大战,药店也不例外。但是在平时的节假日及日常促销中,一些药店喜欢用“特价”“大减价”“跳楼价”等价格优惠宣传语吸引消费者眼球,虽然多数商家是诚意满满地“把价格打下来”,但也不乏个别商家“口惠而实不至”,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此前,江苏某药店在“五一”假期前后,在促销活动中宣称“促销特价”、使用“惊爆价”等用语,其实际价格与促销活动前却是一样的,结果因价格欺诈被罚35万元。

据悉,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自4月30日至5月2日,在城区所有直营店开展“五一大放价、三天感恩大回馈”商品促销活动,如“特价”螺旋藻片原价98元现价68元。

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其中一些促销商品价格商品在一个月前在城区所有直营店以标示“原价”销售,但是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价格与促销期间特价相等。

所谓原价,依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市监局认为,上述商品使用误导性的语言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第3项、第7条第1项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

无独有偶,江苏无锡市场监管局在6月发布行政处罚公示,某药店因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被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7703元,并处罚款631679.65元,合计罚没金额近64万元。

该药店的违法行为之一是“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而除了“药到病除”“包治百病”“100%治愈”这类典型表述,在广告中称“x天告别xx病” “立竿见影”“无效退款”“根治”等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03
国家严控价格欺诈

今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涵盖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方面。

在价格欺诈方面,《规定》还要求,经营者严禁实施下列8项价格欺诈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谈到,下述7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可被认定为哄抬价格。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例,涉嫌价格欺诈、哄抬价格,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哄抬价格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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