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审批下放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进行了修订,2014年9月28日联合公布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申请进行审批;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品种出口时,出口单位不再提供已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仅需提供与境外委托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同时,《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程序,强化了信息通报要求。
《办法》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6年第一期药品生产企业拟新任质量受
应我省部分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新增设..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召开第七
2026年6月8日,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关于召开第七届九次理事会暨会长办公会
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四川省医..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举办2026
当前,制药行业正处于合规升级与绿..关于举办四川省药品生产企业拟新任质量
各相关企业: 新修订的《中华人..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
2026年4月8日上午,省医药保化品质..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
2026年4月8日上午,省医药保化品质..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会党支部召
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组织联合..120亿美元押中!诺华AOC临床告捷
6月11日,诺华宣布其针对面肩肱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