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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新规来了,医院采购量松绑
发布时间: 2026-07-14     来源: 赛柏蓝器械

 福建出台集采管理新举措,优化医院报量规则,明确约定采购量考核豁免机制。

01
回归 “为用而采”
报量规则更为弹性

7月6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集采“报、采、供、用、管”等环节做出系统性优化。

医疗机构报量是集采全链条的起点,也决定着后续的供应和落地效果。

与药品不同,耗材的用量受到医疗技术迭代、医疗设备更换、医生习惯以及术式难度的直接影响,“报不准、调不了” 的问题一直长期存在。

针对这一痛点,福建省《通知》提出更为弹性的举措,明确各医疗机构要坚持为用而采,完善内部流程,结合历史实际使用情况、临床反馈、使用趋势、医疗技术进步、设备更新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量,提高报量准确性。支持根据采购规则自主选择按厂牌或按品种确定采购需求量,确保采购需求精准对接临床实际。

提升报量审核精准性,对于报量数据较上一年度实际采购情况偏离较大,但医疗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且依据充分的,可予以审核通过。

此外,对于因临床重大变化、政策原因等确有必要调整采购需求量的集采品种,允许按年度组织开展专项调整。

按照以上规则,集采报量将更贴近当下的真实临床需求,避免让需求去迁就报量。

02
四类特殊情形
不强制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完成率”是医疗机构集采执行的核心考核指标,但同样受到医用耗材在临床使用上的适配性影响,如耗材规格迭代快、注册变更频繁、医生人员变动、临床指南推荐变化等,医院容易出现因临床使用端的客观变化而影响约定采购量的完成率。

对此,《通知》明确四种豁免情形,对于属下列特殊情形,经属地医保部门核实,可在考核过程中实事求是予以合理处置,不强制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考核制度上针对特殊情况进行松绑,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原则仍然不变。《通知》要求属于上述2-4类情形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采购使用集采品种时仍应体现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医保部门采用中选产品采购比例等方式进行考核。

在更为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下,福建此举避免了临床端“硬买”中选产品而造成库存积压和资源浪费的情况。

03
兼顾政策刚性与临床弹性
集采治理进入精细化阶段

推行初期的集采,监测指标更侧重中选价格落地、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等,进入常态化的成熟阶段后,集采执行监管更为兼顾临床实际需求,保量的同时更为侧重保质,根据质量、供应、临床变化等客观原因,进行动态调整,考核的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

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前提下,非中选产品的市场空间也在进一步合理化。

《通知》提到,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情况下,对于挂网价不高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产品,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产品统计。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或为非基本医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其相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用量可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考虑到医用耗材规格型号差异、迭代升级、注册变更、退市停产等因素,可参照集采分组按组考核同企业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福建的新规也在结算、价格机制层面提升了精细化程度。明确结合集采扩面有序扩大药械货款直接结算范围,实现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线上采购的所有药品(含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集采医用耗材直接结算全覆盖。优化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工作流程,推进电子税票应用赋能直接结算,进一步提高审核结算效率,压缩福建省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周期,及时做好医药供应企业回款拨付。

除福建外,多个省份在集采执行上也体现出了与临床动态适配的趋势。

去年7月,湖南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运行管理机制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序时进度合理规划约定采购量完成,做到“合理配置、同步放量”,避免采用“一刀切”停用、“前紧后松”放量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原则上一个集采执行周期内组织1次报量,新执行周期接续前重新报量,因临床变化、政策原因等确有必要调整报量的可按年度组织重新报量。

今年1月,江西省也进一步细化了考核豁免边界,提出因纳入国家和本省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可不考核相关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

执行规则更为刚柔并济之下,集采的影响从单纯的价格冲击,逐步过渡到供应管理、临床服务、合规运营等更深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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