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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6-05-18     来源: Insight数据库

5 月 15 日,为促进药品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完善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等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注册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审评结束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申请表可在文末链接查看),并提供相关材料,具体要求由药审中心另行发布,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审评时限不足 20 日的,药审中心中止计时,形成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初步审核意见后恢复计时。药审中心完成技术审评后,将初步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监局。经审核符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药品,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进入行政审批阶段、尚未获得批准的药品注册申请,符合《实施办法》中给予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药审中心提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药审中心网站对外公布数据保护信息前,不受理、不批准依赖该受保护数据的药品注册申请。

与此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配套制定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工作程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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