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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药品价格改革趋势分析
发布时间: 2014-09-29     来源: 中商情报网

    1.目前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依据和方式

    主要内容有:1)药品是被动消费的商品,具有特殊性;2)中国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控制药品支出费用;3)依照《价格法》、《药品管理法》,政府对药品实行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方式;4)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药品3000种,约占市场流通药品数量的25%,市场销售份额的70%,另一种提法就是纳入政府价格管理的药品有2000种(中央1500、地方500)。

    2.药品价格改革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主要内容有:1)要摆脱“管”与“放”的简单循环:管→放→管→?下一步是简单的“放”吗?(实行计划经济后政府开始管,实施市场经济后,也就是90年代政府开始放,1996年政府发现价格上涨于是实行管,现在到底不再是简单的放,更多的发挥市场作用。)

    2)方向是政府调控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管放并存,但呈此消彼长态势。药品是竞争性商品,应当更多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政府要改进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方式,减少弱化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3)改变流通差率和最高零售价“双控”或是突破口。差率控制容易诱导医疗机构追求高价药;由于质量差异和销售模式不同,最高零售价很难确定;“双控”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

    4)政府通过规则管理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保持市场平稳运行。

    3.改进常用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扩大企业自主定价空间

    主要内容有:1)常用低价药品是指治疗某种疾病的同种药品中,费用相对较低,临床常用的药品;

    2)对低价药品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改为控制日平常使用费用上限标准;

    3)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

    4)政府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和低价药品清单。现阶段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中成药5元;低价目录清单,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确定公布(国家530种,地方200多种)。

    5)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突破日均费用标准的,要退出低价药品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指导价格。

    6)建立常用低价药供应保障工作体系。主要内容有:A.加强部门协作,国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卫计委、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社保部、商务部、药监总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参加;各部门从原料生产、注册审批、价格管理、采购供应、临床使用、医保支付、质量监督、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健全完善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

    B.国家扶植生产,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指定厂家扶植生产并统一定价。

    C.完善采购办法,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

    D.加大政策扶持,工信部门积极引导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保障能力,通过新版GMP认证;药监总局优先审评数量不足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卫计委和中医药局鼓励各级医疗机构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纳入绩效考核;社保部、卫计委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4.开展药品基准价格改革试点,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主要内容有:1)药品基准价格(支付指导价格)的含义:药品基准价格是医疗机构收取费用、医药部门进行支付、生产企业制定市场价格、患者选择具体药品基本的参照依据,是药品购销双方通过市场形成具体交易价格的基础;药品基准价格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保留政府必要管理又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有益探索。

    2)药品基准价格各方的权利:医疗机构有收益权,可以得到实际进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价(这个有零差价有矛盾,属于过渡政策);医保部门有支付权,按基准价格或者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支付标准;药企有定价权,可以高于基准价格制定最高零售价,但高于基准价格的费用由患者自付;患者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同一品种不同价格的药品(包括一般价格,品牌价格,企业定的较高价格3种)。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德国模式,也就是发挥市场的作用,企业有定价权。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医生不许拿回扣,他们不愿意介绍同一药品价格何不同,患者也不乐意支付高于基准价格的差额,医保部门也不乐意解释有些药品价格为何高,实际情况就是企业对定价非常慎重,以免影响自身销量。

    3)药品基准价格力求建立的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医院可以压低价格,利益归医院);费用控制机制;消费制约机制。

    这是一种既相互竞争又相互制衔的市场机制,是政府发现并影响市场价格的间接调控机制。

    4)实行药品基准价格的条件

    价格主管部门放弃药品差率控制和改变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

    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药品基准价格;

    改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切实实现招采合一、量价挂钩;

    医疗机构公布同一品种不同价格的药品;

    医保部门公布药品具体支付标准。

    药品基准价格改革试点存在着几点问题需要注意:1)如何试点,可以按地区试点或者按照药品品种试点。按地区试点阻力比较大,谁都不愿意做这种尝试,按品种试可能会好些;2)破除以药养医与医院获得差价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是从长远来看医院不会得到这部分差价收益,无须担心;3)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药品价格,且高于基准价格。

    5.理顺药品价格体系(主要针对三类药:医保目录,特殊药品,基药目录)

    主要内容有:1)动态调整药品价格(主要指医保目录和特殊药品),使之回归合理水平。

    【调整依据】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价格的空间;生产经营成本变化;市场供求关系;药品的价位和竞争、成熟状况;独家品种具体情况;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发展政策。

    【追求目标】价格合理。

    2)合理确定原研药与仿制药的比价

    3)继续鼓励药品技术进步和质量提高

    主要包括:鼓励专利药、创新药及获得国家奖项的药品;首仿和二、三名仿制的药品;鼓励质量标准高或一致性评价质量好的药品;鼓励出口国际主流市场的药品。

    6.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

    主要内容有:1)政府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管:《价格法》,价格串通、低价倾销、哄抬物价、价格歧视、牟取暴利;

    2)政府对价格垄断的监管:《反垄断法》,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公平高(低)价,低价倾销、价格歧视;

    3)有关案例:囤积党参案;复方利血平原料药价格垄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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