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EC)发布了最终版《药品变更指南》(Variations Guidelines),明确该指南自2026年1月15日起正式适用。该指南现行版发布于2013年8月,分别在2024年6月和2025年6月两次征求意见。
此前2025年1月1日,欧盟《药品变更法规》(Variations Regulation)修订版正式生效,此次指南发布,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欧盟的新变更法规体系。
《药品变更法规》规范了欧盟范围内人用药品上市许可(Marketing Authorisation)变更的程序及相关要求。修订旨在通过简化和优化流程,减轻制药行业行政负担,同时确保药品质量、效力与安全性标准不变。修订内容涉及变更类别的细化、申请流程的调整以及所需提交文件的规范。
《药品变更指南》涵盖变更类别主要包括:IA类微小变更(minor)、IB类微小变更、II类重大变更(major)、补充申请(Extension,涉及组分的重大变更,翻译取其意义)。变更类别的划分依据其对药品安全性、效力和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这些分类与2013年版指南保持一致,具体定义则可至《药品变更法规》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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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洲药企需关注EMA文件中的实施细则
EMA在同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变更框架应用指南》。在实施细节方面,对于2026年1月15日前提交的变更申请,仍需遵循旧版变更指南。对于2026年1月15日起提交的变更申请,需使用更新后的电子申请表(electronic Application Form,简称eAF)版本,并按照新指南要求进行操作。
对于IA类变更,其实施日期而非提交日期作为适用旧版或新版指南的参考节点。若IA类变更在2026年1月15日前实施,则需在该日期前使用旧版eAF提交。此时如果在2026年1月15日之前没有提交年度更新,则MAH应优先将已实施的变更作为提前的年度更新提交,或者作为年度更新之外的单独通知提交。若在2026年1月15日起实施,则以首个实施的IA类变更启动新的年度更新周期,除非该变更符合年度更新豁免条件。
最常用的将是罗列大量情形和分类的附录表格
指南比2013年版多了近20页,主要就是对附录表格的更新。指南还对附录做了重点说明,指导药企应用,现将部分要点编译如下,具体内容详见指南。
附录为变更分类提供框架,涵盖四大类别:E) 行政变更;Q) 质量变更;C) 安全性、有效性及药物警戒变更;M) 血浆主文件与疫苗抗原主文件的特定变更。
当在申报资料等提交内容中引用变更情形时,需使用变更代码。代码采用 X.N.x.n 结构。X 代表附录章节字母(E、Q、C 或 M);N 代表章节内罗马数字节段编号;x 代表节段内小写字母分节;n 代表具体变更条目的数字编号。
附录明确列出应归类为 IA 类微小变更或 II 类重大变更的条目,并指出哪些 IA 类变更需依据法规条款进行立即通报。IB 类微小变更作为默认类别,附录不穷举其清单。附录不涉及上市许可补充申请的分类,补充申请类变更由《药品变更法规》附录 I 单独列出。
若某变更情形不满足附录中 IA 类变更的全部条件,申请人可默认将其作为 IB 类变更提交,除非该变更根据本附录或《药品变更法规》相关建议明确归类为 II 类变更,或申请人认为该变更可能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或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若主管部门认为默认提交的 IB 类变更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可要求申请人升级为 II 类变更处理。
附录界定“检验规程”(test procedure)等同于“分析方法”(analytical procedure),“限度”(limits)等同于“可接受标准”(acceptance criteria)。“质量标准属性”(specification attribute)指设有检验规程与限度的质量属性,如含量测定、鉴别、水分。因此,增加或删除质量标准属性包含其对应检验方法与限度。
当同一方法、工艺或物料同时发生多项微小变更,或活性物质或成品质量信息进行重大更新时,申请人应评估这些变更对药品质量、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总体影响,并据此选择适当分类进行申报。
若变更涉及治疗适应症、用法用量或最大日剂量,监管部门需相应地审评质量文件。由此产生的质量文件变更,如杂质限度修订,应按照附录 Q 章提交相应质量变更申请。若变更导致产品信息修订,该修订视为原变更的一部分,更新后的产品信息及译文需随申请提交,并按规定向相关机构提供样稿。
申报资料中若引用“现行版”药典,药典更新无需通报监管部门,但持有人应在六个月内执行新版药典要求。附录中对欧洲药典的引用仅适用于活性物质或辅料各论或通则,不适用于成品各论。
支持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的申报资料内容发生任何变更时,应提交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审评。若证书因此修订,相关上市许可需相应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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