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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又获新路径,FDA推出罕见病证据原则(RDEP)
发布时间: 2025-09-15     来源: 识林

FDA的CDER和CBER部门在9月共同提出一项新政策框架:“罕见病证据原则”(Rare Disease Evidence Principles,RDEP),目的是促进罕见病药物审评审批,尤其是针对患者群体极小、存在重大未满足医疗需求以及已知基因缺陷为主要病理生理驱动因素的罕见病。

哪些药物适用RDEP?

申办方可在关键试验启动前的任何时间点申请RDEP流程,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该药物适用于极少数罕见疾病人群或亚人群(例如,在美国通常少于1000人);

该药物是为了治疗一种已知的先天性基因缺陷,该缺陷是病理生理的主要驱动因素;

该疾病的临床进程是进行性功能恶化,导致在相对较短时间内迅速和/或严重的残疾或死亡;

目前尚无能够改变该疾病进程的有效替代疗法。

值得注意的是,RDEP流程独立于孤儿药资格认定程序,通过RDEP审批的药物并不一定符合孤儿药认定资格,仍需另行申请。

RDEP药物批准时至少需要哪些数据?

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药物,FDA预期申办方在批准前提供有效性的实质性证据:通过一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研究(也可以是单臂试验),结合能够提供药物疗效的强有力确证证据的可靠数据。此类数据可包括:

药物对疾病直接病理生理学影响的证据;

相关非临床模型数据;

治疗相关的临床药效动力学数据;

其他临床数据,包括病例报告和扩展用药数据。

FDA还将考虑通过适当的外部对照或自然病程研究提供的确证性证据。

审评流程与上市后要求

在关键试验启动前,申办方需在现有IND下提交RDEP审评请求,并且须提供符合资格的证据,以及一项具有确证性证据的充分良好对照研究。若尚无IND,FDA将分配一个pre-IND编号以便召开会议讨论开发计划。审评团队将在与罕见病政策与项目委员会(Rare Disease Policy and Portfolio Council,RDPPC)磋商后决定是否接受该请求。

受理后,FDA与申办方将举行初始会议,确定数据要求及后续沟通机制,但会上的认可不代表最终批准。FDA鼓励申办方纳入患者体验数据,并可利用独立的患者倾听会议。通过RDEP获批的药物可能面临额外的上市后要求,以进一步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

还需注意的是,为保持CDER与CBER审评标准的一致性,药物审评团队在决定是否接受药物进入本流程时,需咨询RDPPC的意见。此外,鉴于非随机试验和早期临床终点(如缓解率、缓解持续时间)在多个罕见肿瘤中的广泛应用,申办方还应首先咨询肿瘤卓越中心或CDER/CBER肿瘤审评部门,确定RDEP是否适用于其开发计划。

接下来还可预期“定制化疗法”(Bespoke)审评通道

在刚结束的FDA罕见病创新中心的创新、科学和探索(RISE)研讨会中,CBER主任Vinay Prasad表示,将考虑基于“N-of-1”理念创建一个新通道,针对仅适用于极少数患者(乃至仅一位患者)的量身定制新疗法。这一理念最初由局长 Makary在4月提出,当时被称为“有条件批准”通道。

这一新通道的推进受到婴儿KJ(Kyle Patrick Muldoon Jr.)的成功案例的推动。KJ患有罕见代谢疾病,通过完全个体化CRISPR基因编辑疗法获得成功干预。

Prasad预告其将与Makary共同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JM)上发文为药物开发者提供一份路线图,相关临床试验的规模可能小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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