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第二批价格治理对象为糖类抗原测定(CA19-9等)、癌胚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AFP)、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CYFRA21-1)、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Pro-GRP)、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NSE)、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SCC)、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C-PSA)等10个检验项目进行目标价格治理。(与安徽省27省肿标集采中肿标项目重合)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局以单项价格全国中位价、平均价或第一价区低价作为预期目标价,将上述检验项目价格下调至预期目标附近,上下浮动不超过10%。
《通知》还要求各地医保局举一反三,其他肿瘤标志物检验价格项目一并规范治理。

各省需于11月30日前发文落实第二批价格规范治理工作。于2025年1月1日前执行新的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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