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橙皮书》专利的监管,对仿药企业未必都是好事
11月7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向 10 家药企发出警告,称将不再容忍新药企业滥用《橙皮书》专利制度、阻碍仿制药上市。FTC的做法甚是高调,用其自己网站上的说法就是用媒体发布的方式发警告信(Warning Letters by Press Release),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橙皮书》中列出的专利是新药企业提供的,FDA不核查这些专利是否合理有效。美国《药品法》中有这样一项专利保护条款:仿药企业在注册申报时,必须通知被仿的新药企业。若是新药企业认为仿药企业专利侵权,FDA就自动暂停仿药申请30个月,让双方打官司。若是30个月后官司未果,FDA便可开始仿药的审批。
常人会觉得此条款过于偏袒新药企业了,笔者就是其一。本专栏在9月3日叙述了国会和法院不满FDA在《橙皮书》专利方面的不作为,以为专利局会有所介入。没想到,半路杀出个联邦贸易委员会,一副为民除害的做派。但后来读了Lachman公司Robert Pollock先生对此的评论,笔者才认识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原来这项条款还有优待仿药企业的一面。
要明白这一点,先要了解美国民法。专利侵权属民法问题,状告法庭需有经济受损的理由,否则法庭难以受理。《药品法》给予双方30个月的时间打官司,是在仿药上市之前。此时,还谈不上新药企业受损。《药品法》有意允许双方在经济损失之前打官司,对仿药企业有利。为什么?
试想,仿药上市销售后,新药企业蒙受了经济损失,再状告法庭。若是法庭判输仿药企业,则仿药企业可能要赔偿新药企业3倍的经济损失。不妨简单地算一笔帐。假设:
新药原年销售额为10亿美元,利润是20%,即2亿美元,
仿药上市后,占去了全部市场,新药不再销售,
仿药年销售额为3亿美元,利润是10%,即3千万美元。
新药一年的经济损失的3倍是6亿美元,是仿药20年的利润!有多少仿药企业能赔得起?
所以,仿药企业在不明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即使获批上市,也会非常谨慎上市的。在这个意义上,仿药企业宁愿新药企业在《橙皮书》上多列、而不是少列专利。如果新药企业多列了一些经不住打官司的专利,仿药企业充其量是浪费了打官司的律师费,这是小钱,且是财务风险前置、可预期。若是新药企业在《橙皮书》上少列了经得住打官司的专利,FDA正常审批了仿药上市,随后仿药冒然上市,就可能出现上面巨额赔偿的情况。
另一方面,新药企业算的是另一笔账。不管三七二十一,有的专利都列上去,先多卖30个月药再说。虽有上述靠仿药上市获3倍赔偿的机会,但法庭断案,总有不确定性。FDA给的这30个月,却是实实在在。再说了,新药企业的这些专利是否过硬,自己最了解。多列还是少列,自有盘算。
早知美国的仿药立法是鼓励创新和降低药价的平衡产物。越了解的多,就越感其巧妙。我国政法系统与美国很不相同,断然不可照搬美国的做法。但产业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上,应有不少相似之处。如何将这种给新药和仿药企业各自留出权衡空间的做法,引入我国监管体系,也许是值得探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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