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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岛素集采第二波!如何确保执行效果?江苏、山东、河南发文......
发布时间: 2023-06-25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胰岛素集采首年采购期结束,第二年采购期将如何执行?如何确保完成约定协议采购量?

6月16日,江苏、山东同一日发布通知,对胰岛素集采结果执行工作做出相关安排

国家集采第六批(胰岛素专项)是目前为止国家层面首次且唯一的生物药品集采,此次胰岛素专项集采涵盖临床常用的二代和三代胰岛素,共有11家企业的42个产品中选。

中选企业既包括医疗机构常用的知名企业产品,如诺和诺德、赛诺菲、通化东宝、甘李、联邦制药,也包括新兴企业产品,如东阳光、合肥天麦等。中选产品价格平均降幅48%,最高降幅73%。2022年5月开始陆续在各省开始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

时间过得很快,转眼首年采购期就结束,需要进行第二年采购期的协议签订,以及针对首年采购期发现的问题进行相应调整。

胰岛素首年采购期执行力度与化学药相比相差较大


胰岛素与纳入集采的化学药相比,执行力度貌似不给力,此前,已有多省专门针对采购进度发文督促,这与化学药集采动辄2-3倍的实际完成量形成鲜明对比。
贵州、湖南、山西、江西等多地陆续发布当地胰岛素专项集采药品使用情况通报。通报显示,目前集采中选产品在部分地区落地过程中存在不同产品采购差异大,甚至部分品规采购量实际为0的情况。

2022年11月,湖南省医保局表示,要“加强执行情况监测调度”,一些产品出现约定采购量完成率不足20%,部分产品完成率不到10%的情况。

2023年1月18日,湖北省发布关于胰岛素集采中选品种完成情况的通报,其中提到,全省大部分市州完成进度平稳有序,但仍有部分市州的基础人胰岛素、餐时人胰岛素、预混人胰岛素等单品种采购进度迟缓,某些中选企业约定量采购率低于60%,影响全省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

3月28日,贵州省医保局发布执行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截至2月28日,国家第六批集采(2023年5月29日到期)实际采购中选胰岛素381万支,占首年约定采购量141%,实际采购进度远超应达任务进度(75%)。整体来看,胰岛素执行结果远超预期,但不同中选产品的采购进度差异较大。

据人民医保健康客户端报道,就贵州省而言,国内头部胰岛素企业甘李药业、通化东宝和珠海联邦,其执行进度普遍超出执行要求。以珠海联邦为例,其基础胰岛素类似物采购进度最低为约定采购量的3倍,最高26倍多,其预混胰岛素类似物在铜仁市采购量则达到了约定采购量的250倍。

而本身市占率就比较低的国内企业合肥天麦、宜昌东阳光、合肥亿帆、浙江海正及江苏万邦5家企业实际采购进度仅26%至56%不等,其中,从后期采购进度来看,合肥天麦的采购进度只完成了约定采购量的26.37%,是执行进度最低的中标企业。

江苏对于胰岛素集采第二年度的安排,充分体现了提前针对之前出现的执行问题进行事前、事中控制。


在合同采购量方面,原则上以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合同采购量续签合同,但对上一年度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应累加至第二年。如医疗机构因撤并等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量,须向设区市医保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需调整的采购量,原则上不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

在采购及合理。医疗机构要根据合同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和使用计划,避免集中扎堆釆购。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使用制度,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将胰岛素中选产品合同采购量完成进度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按月督促医疗机构履约采购。对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一院一档,综合采用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

山东与江苏类似,但对于执行力度的监控和约束更加严厉,监控到医师个人

第二年度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落实约定采购量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采办统一安排,胰岛素专项集采第二采购年度不再组织医疗机构报量,沿用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续签协议。

如医药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少约定采购量,将具体减少明细、减少原因形成书面说明材料,经书记、院长双签字后(零售连锁药店经总部总经理签字后),报辖区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应从严把关,市级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减,原则上不得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

医疗机构减少约定采购量情况由市级医保部门汇总后于6月25日前报省医保局价采处。为了严肃集采政策,尊重契约精神,医药机构首年采购周期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执行,集采结余留用考核和资金拨付也按两年周期一并进行。

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系统的作用,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对于存在中选产品未入院、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约谈督导等相应措施。

医疗机构应尽快采购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入院使用,采取措施加快完成进度较慢的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确保协议期内采购使用量不低于约定采购量。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可与县级医疗机构合并计算考核。鼓励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优先使用A类中选产品。

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各级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结合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的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并按月进行监测,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

医疗机构应切实强化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

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用药衔接

各级医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应发挥好辖区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医院、糖尿病领域重点专科医院的优势,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宣教协助和教育培训;对上级医院开具处方、基层医院用药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

河南:沿用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不再报量,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明确第二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

胰岛素集采各医药机构第二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沿用首年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不再组织医药机构填报需求量。

如医药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约定采购量的,经书记、院长双签字后(零售连锁药店经总部总经理签字)报辖区医保部门审核,医保部门从严把关,原则上不得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辖区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逐级申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汇总需调整医药机构后于6月15日前报省医保局价采处。驻郑省管医疗机构直接反馈省医保局价采处。

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首年采购周期执行情况,为确保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在采购和供应之间的有效衔接,对部分胰岛素中选产品的预填充和笔芯的约定采购量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同时,为了严肃集采政策,尊重契约精神,医药机构首年采购周期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购周期继续执行。

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省医药采购平台密切监测辖区医药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对于低于序时采购进度的医药机构,定期进行提醒,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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