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计委最新制定出台的《福建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确定于6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新办法,凡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福建省明确,一次列入我省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时,应给予相应的减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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