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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人注意!这些品类要严查
发布时间: 2022-09-29     来源: 第一药店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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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齐发文,严查这些品类

9月28日(今日)消息,国家药监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严惩重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决策部署,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全系统深入开展为期一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案件查办工作是打击药品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意见》从四个方面对案件查办工作作出全面安排,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构建职责清晰、依法有序、科学合理、衔接紧密的案件查办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规定,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全面统筹重大案件风险防控,稳步推进案件查办信息公开,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

02
多地药店被罚

近日,咸宁市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示,某大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被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次的药品当事人以24元/盒购进了5盒,以25元/盒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为125元。此外该药店还因未索取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及随货同行单,自行伪造相关证明,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最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2.罚款60000元;合计罚没款:60125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大药房销售的白美人金银花热痱粉的内含相关组成成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被罚款1万元。

上海还有一家药店因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被罚,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上海某大药房因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通报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5月13日售卖了过期的“诗莉薇”冷敷贴1盒,但在案发前已经向消费者退赔,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没收过期的“诗莉薇”冷敷贴1盒;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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