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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9种试点药品支付标准公布(附全国情况)
发布时间: 2022-02-16     来源: 医药云端工作室

据业内流传,国家医保局正式启动医保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原则上按通用名确定药品支付标准,同一省域内实行统一的支付标准,并按国谈品种、国/省采品种以及两非品种分类制定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目前多省已公布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新疆:21个
贵州:24个
江西:29个
安徽:22个
湖南:28个
内蒙古:30个
河南:29个
四川(征求意见稿):29个

2月14日,四川省医保局就《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将29种药品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原则上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费用时,均适用本通知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试点药品支付规则: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结算药品费用的基准。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和患者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统筹区政策规定分担。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医保基金和患者按统筹区政策规定分担。

对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意见稿》要求各地不得自行调整药品的支付标准,同时要加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及时将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

此外各地要加强监测评估,将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及患者待遇、医保支付等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以统筹区为单位按月向省级医保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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