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7日完成了对专利法的修改。
这是我国对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在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完善,将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其中,专利法修改新增了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即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药品是特殊的产品,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需要确保其可及性。同时又因药品研发投入巨大,特别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有药品领域持续创新,我们才能不断获得新的安全有效药品,战胜疾病。”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
与此同时,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以在相关药品上市前,尽早解决潜在的专利纠纷。
“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可以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仿制药企业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公共健康。需要说明的是,即使未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这一机制解决纠纷,仍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宋建华表示。
此前,今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文简称“改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在原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进行了二十九处修改。其中,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就增加了有关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规定。
而2020年9月1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称,为贯彻《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要求,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这个法规的名称是“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内容基本上就是大家熟悉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这份征求意见稿既借鉴了美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又结合了中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吸取了美国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遇到问题的经验,条文设计是非常精巧的。可以说实现了“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的专利侵权风险,鼓励药物研发创新,推动仿制药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的。
此前,医药云端工作室也邀请牛贺明律师撰文分析过,相关内容可查阅《专利法修正案给医药专利带来的变化》,《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来了!高端仿制药有望高速发展》。
可以看出,国家将来鼓励的是真正有价值,有创新的药品专利,这样的药品专利可以获得保护期延长的加持。而技术水平不够的没有创新的药品专利,即使获得了注册,也无法起到护城河的作用,会被专利挑战所击退,从而无法保持市场独占地位。
总之,将来的医药企业要更加注重技术研发,注重专利的攻防战。我们可以看看美国今天的医药市场,药品专利诉讼司空见惯,就知道将来的发展趋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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