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蒲公英-绿茶 来自:湖南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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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贩卖野生保护动物,主犯被判刑12年
紧急立法!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
中国确立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野外生活的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不可食用,水生野生动物不包括在范围;野生动物用于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审批和检疫检验。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2月24日起施行。
1.法规规定的野生动物: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陆生野生动物: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4.科研、药用、展示等野生动物: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云南:疫情防控期间
蝙蝠等为监测对象
近日,由云南省林草局编制的《云南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摘引》(以下简称《摘引》)下发全省,规范指导云南省各级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科学开展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管控,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摘引》包括主要目的、重点要求、野外管护、繁育管理、收容救护、疫病监测、应急处置、执法监督和附则等9部分60条。
其中,《摘引》明确了疫病监测对象主要为蝙蝠类、啮齿类、灵长类和迁徙候鸟。监测区域集中在候鸟迁徙通道和越冬地、保护区、边境一线、交通要道。重点监测野生动物携带或感染的人兽、人禽共患传染病。
《摘引》对封控隔离、停止交易、非法贸易、未批先养、遗弃动物及放生放归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在野生动物种群越冬地、繁殖地、迁徙通道等重点监测区域设立专人值守的固定观测点进行定点观测。
此外,《摘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相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2-10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1-5万元罚款;人工繁育场所输入输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罚款;售买、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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