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点评:改后的条例,将“特殊位置的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资格”审批程序简化,有利于麻药配送企业提高配送效率及麻醉药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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