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公告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
国家药监局表示,自发布之日起,在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在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附件:
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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