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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药研发40年变迁史!未来还差什么?
发布时间: 2018-12-03     来源: E 药经理人

与日本等医药产业的后发国家类似,我国医药创新正沿着从“跟踪仿制”,到“模仿创新”,再进入“原始创新”的轨迹前行。

相对应的是,自1978年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后,我国医药产业迎来了快速发展,在这其间随着“新药”定义的不断变迁,经历了“规则初建”、“低水平起步”、“仿制结合‘跟随式’创新”以及“国际规则下的仿创结合”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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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水平起步

1978年,我国制定《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这部法规的出台使药物研发变得有法可依。根据这部法规,新药被定义为我国创制或仿制的药品。

从这项定义中可以清晰看出,此时我国仍处于缺医少药的时代,中国医药产业肩负着解决药品的自给自足和保障基础药品供应的重大任务。引进西方技术,模仿西方市场中的医药产品成为了研发医药新产品的主要途径。

1985年,当时的卫生部制定了《新药审批办法》,在这部法规中,新药被定义为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这项定义对我国仿制药的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受制于当时国家整体技术能力以及新药评审能力,当时仿制药的标准相对较低,原创新药更是乏善可陈。

与此同时,体制原因又造成行业形成灰色地带,特别是“地标”转“国标”并未促进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反而使药品批文泛滥,行业进入无序竞争阶段。

据统计,1985年~2001年中国共批准新药1193个,但是按照之后的新药标准,其中大部分是对国外已有产品的模仿。

此外,诸多中外合资公司如西安杨森、中美上海施贵宝、史克必成等外资企业研发的系列产品也能在国内以新药的身份获批。

虽然如此,这一时期我国出现了创新药物青蒿素。1986年,原卫生部将青蒿素的新药证书颁给了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

除此之外,我国的化学药物合成能力获得了长足的长进,1985年9月中国独创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技术以550美元转让给罗氏公司,这在当时是我国价值最高的医药技术出口项目。而在这一阶段所逐渐积累起来的化学合成优势,为如今中国成为原料药出口大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当时我国医药创新的基础仍显薄弱,但1993年我国《专利法》的修订为未来国内医药创新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制定实施于1985年,当时这部法律仅对药品的生产工艺而不是化学结构实施专利保护。

1993年,《专利法》第一次修订,明确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从之前的制药方法扩大到由制药方法得到的最终产品。2000年之后,我国之后修改的《专利法》依然沿袭了1993年专利法对药品的保护,所有的医药专利主要分为三类:作为药物活性成分的药品化合物、生物制剂和药品组合物;制备药品的办法;药品的用途专利。随着知识产权体系在我国的日臻完善,未来它也成为了保障专利人利益,为医药创新行为保驾护航的重要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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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创结合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这意味着我国药品监管工作开始走向更为专业化的道路。2002年,国家药监局发文《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新药定义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新法规的出台,药品审批能力的稳步提升,以及国家对创新研发的重视,加上重大新药创制的实施,和医药海归创新人才的聚集,使得我国第一批具备原创价值的新药或具备一定技术含量的生物药物登上历史舞台,其中包括了心脑血管疾病治疗药物丁苯酞(恩必普)、肿瘤治疗药物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注射液(恩度)、贫血治疗药物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注射液(特比澳)、注射用重组人Ⅱ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益赛普)、第一个国内原创的EGFR-TKI抑制剂埃克替尼(凯美纳)、第一个国内原创的单克隆抗体康柏西普(朗沐)、以及具有原创药理机制的抗癌药物西达本胺(爱谱沙)等。

遗憾的是,虽然这些药物在研发阶段和国内上市后不乏进行国际市场的拓展,但这些产品绝大多数的销售额来自于中国市场。一方面,它们大部分是基于“跟随”模式的医药创新,因此除了西达本胺和康柏西普之外,这些产品大多数属于Me-too药物,或是生物类似物。

另一方面,当时我国新药研发的临床和非临床规范并未与国际接轨,这为它们进入国际市场徒增了新的壁垒。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阶段,中国与国际大型制药企业在生物大分子药上,展开了时间竞赛,在中国出现了一些至今仍然占据大量市场份额的产品,比如上文提到的特比澳、益赛普等。

随着我国药监管理体系的升级,特别是经历了2015年医药领域内“722”刮骨疗毒之后的阵痛,我国医药创新行为经历了一场深刻的供给侧结构改革。

2016年,新的药品注册分类管理办法将新药定义为境内外均未上市的药品,并且颁布落地了一系列成体系的真正鼓励药物创新的政策,发布上市许可人持有人制度、临床试验机构备案、临床试验60天默许认可等,这一系列的变化让我国医药研发的概念逐步与全球主流理念趋同。

2017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这也意味着未来我国境内原创药物的开发所实施的规范体系全面与国际接轨,未来国内的原创药物也将能以全球作为目标市场,这对所有立志于医药创新的企业无疑有着巨大的激励作用。

在新“游戏规则”的鼓舞下,我国涌现了一批新的创新药企,其中百济神州、再鼎等企业成功在海外上市。另一方面,我国企业更多地加入到药品的海外许可授权研发活动之中,这对于创新型药企而言意味着创新行为本身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烧钱”行为,医药创新将能更有效帮助企业通过资本、技术、产品研发管线的深度融合产生积极的商业回报。

来源:E药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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