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ixulin 来源:蒲公英
近期,长春长生疫苗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多名政府高官下台,包括颇受争议的毕局长,但是笔者还是有几个疑问没有搞清楚:
1、民事侵权责任问题
既然是2017年11月查出批号为201605014-01的疫苗效价不合格,共计销出252600支,公司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就该公布召回了多少?临床使用了多少?临床使用后果是什么?长春长生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能是一个简单的补种。我们知道,疫苗接种是要讲究时机的,时机不同,接种效果不同。所以,至少应该成立赔偿基金组织,搞清楚哪些人接种了该批不合格疫苗,建立档案跟踪其后续反映,对其可能的损失进行赔偿。我们应该清楚,所有的刑事处分、行政处分,都不能免除对直接受害者的民事侵权责任。应该允许直接受害者集体通过法律或协商途径举张自己的权利。我不清楚,对长春长生的该次罚没款3442887.60 元,到底用于什么?不会跟真正的受害者无关吧?
2、市场供应问题
我们知道,药品断供的危害不比质量危害小,美国FDA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同时,还会考虑市场供应问题,所以,某些时候企业即使收到了警告信,也不一定会发出出口禁令,原因就是一旦停止进口,临床上可能就没药可用或供应不足。我们在整个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处理的过程中,从来没有听到过市场供应方面的信息,不清楚在长春长生和武汉生物同时出事的情况下,百白破疫苗市场供应是否充足,以及如果不充足的话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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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回范围问题
此次事件反映的是飞检发现记录造假,所生产批次均未销售,为什么要扩大到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全部实施召回?有没有评估这样作对市场的影响?对于药品质量问题,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是对的,但过于谨慎,对已上市、符合国家注册标准和GMP要求的药品也实行召回有没有必要?
4、监管责任问题
此次疫苗事件,是由药监系统的飞行检查发现的,正如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高力博士所言,说明我们的监管系统还是有效的,整个处理过程也基本上没有听说有多少问题,为此大范围处罚药监系统官员是否过度值得商榷。
5、后续影响问题
近年,药品监管部门给人的感觉是开拓不足谨慎有余,每年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数量非常少,标准越来越严格,监管力度越来越大,解决了不少历史遗留问题,但也造成了很多问题,正如《我不是药神》反映的,批准上市太慢,很多药品国外早上市了我们还没有批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处理过当,肯定是不利于这一痼疾的除去,严重阻碍临床急需药品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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