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对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限价采购常用低价药品清单”核定结果的通告》。
依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药采领办〔2017〕18号)的相关规定,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限价采购常用低价药品清单”执行过渡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经辽宁省物价局核定,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原“限价采购常用低价药品清单”挂网采购的104种药品中,有53个药品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
综上,经研究决定:
一、将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内药品的53个药品调至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暂不列入招标采购药品清单”。
二、原“限价采购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的其它药品调至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清单”,并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请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辽宁省医疗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现行采购价格调整申请或物价部门出具的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内药品的证明。对于逾期不提交申请(证明)、不符合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将停止挂网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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