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四川省眉山市药监局发布通知,决定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通知表示,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开展自查,排除质量安全隐患。自查内容为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包括审批药品生产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及审批相关补充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和《药品生产工艺自查情况汇总表》报市局和所在地县区局。各区县局要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查。
药品生产企业根据自查结果,应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情况报告与药品生产工艺等资料归档,一并上报市和区县局,作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现场核查的备查资料。
(二)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事项的相关要求以及《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等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充分的研究验证。
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18项提出补充申请。先报市药监局,再报省药监局受理和转报国家局。
经研究验证,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停产。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第7项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报市药监局,再报省药监局受理和转报国家局。补充申请获批后,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继续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8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申报资料准备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7月1日起,市局将组织区县局对企业工艺核对情况开展检查。
发生过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但生产企业能够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停产,但需要提出相关补充申请:
(一)相关品种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实施前已经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此后一直正常生产,生产工艺稳定且未发现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
(二)相关品种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属于技术进步或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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