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深夜,国家食药监总局连续发布了三个政策文件,分别是《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加快新药医疗器械上市审评审批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在《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未经备案公开、以医药代表名义进行药品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和医药代表按非法经营药品查处。
《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医药代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禁止医药代表私下与医生接触,禁止医疗机构任何人向医药代表、药品生产经营等企业人员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在《征求意见稿》中,医药代表的职责被定义为医药代表负责新药学术推广,向临床医生介绍新药知识,听取新药临床使用中的意见。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学术推广活动应公开进行,并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备案。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需将医药代表名单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备案,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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