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16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出《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全面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通知公布了 320 个病种目录,供各地推进按病种收费时选择。
《通知》称,各地要在前期改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的病种数量,重点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按病种收费工作,鼓励将日间手术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各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2017 年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 100 个。各地要抓紧制定推进按病种收费的实施细则,于 2017 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通知》公布了 320 个病种目录,按照诊断明确、技术成熟、并发症少、疗效确切的原则遴选,供各地在推进按病种收费时使用。相关病种技术规范,将委托有关行业学会或协会,统一对外发布,作为各地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制定收费标准的参考。各地可在国家公布的 320 个病种范围内选择开展,也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病种。
《通知》明确,各地要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制定各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并逐步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病种收费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不得在病种费用之外向患者另行收费。具体标准要以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并参考既往实际发生费用等进行核定。
《通知》指出,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充分发挥按病种收付费的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制定公布按病种收费标准时,要同步确定相应病种的医保付费标准。要建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费考核奖惩制度,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监督评价和激励约束,调动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于参与过评定的人来说,职称就是一部事业“通关升级史”,这种说法一点也不夸张。一方面,职称与收入和晋升挂钩,不得不评;而另一方面,发表论文、职称英语、计算机考试等“硬门槛”又摆在面前,真是一关更比一关难。
如何破解 "一把尺量到底" 的难题,近日,实行了三十年的职称制度终于迎来了大改革。
1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点改革 "唯论文 唯资历 唯学历" 论,让专业技术人才获得更科学的评价和肯定。
在职称评定中 "唯论文论" 曾经是不少人的痛,而此次改革的重点也是放在了 "论文不是评定职称的必要条件" 这一点,取而代之,专利、科研成果、病例、教案等等都将变成参评材料。
此次公布的《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对论文的要求实行了三放宽的改革措施。不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做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做论文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俞家栋:“给人才松绑,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自己的本职工作,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这是我们这次改革重要的方向。”
此次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最具突破性的改革措施,就是评价标准之变。
《意见》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了评价标准的首位,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将一律予以撤销。
论文、职称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统一要求,取而代之的评价材料更倾向于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并对长期在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也将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五年内争取完成所有领域改革
除了完善评价标准,《意见》还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单独评价。
改革将在 3 年内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5 年内争取完成所有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改革后的职称评价标准将推行代表作制度,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都可以替代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局长 张冠梓:“不是唯一的评价标准,实际有更多的评价标准,更注重实际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
更重要的是,今后评职称,将突出对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注重考察研究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取得重大研究和技术突破的,甚至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则给该省公立医院立下了“瘦身令”,严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全省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 6 张,其中不低于 1.5 张要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城市综合性医院。
严控公立医院数量规模,鼓励开办私人诊所
在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和数量的同时,浙江还严禁现有的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常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鼓励支持国产医用设备应用,鼓励优化城市医院空间布局,利用资源重组、机构拆分、举办分院、合作办医等多种途径,把中心城区医疗资源向新建城区、郊区、卫星城区和基层延伸、转移,疏解中心城区过度密集的医疗资源。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会资本在浙江省办医疗机构则一路“绿灯”。省卫计委规划要求,每个设区市要重点扶持发展 2~3 家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私人诊所,探索成立医师工作室(站)、医师集团等多种形式的医师执业方式;个体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浙江省支持公立医院和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提升社会办医发展水平,积极培育医疗集团,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个体诊所,鼓励探索医疗机构连锁经营。
社会资本在浙江省举办医疗机构,在投融资、土地、医保、财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方面获得政府的一系列政策扶持。
浙江省卫计委之所以出台此规划,因为该省长期存在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且配置不合理、城乡区域事业发展不均衡、服务管理能力与群众需求不匹配,以及投入长效机制不健全等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浙江省有关部门认为,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破题。尤其是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重大传染病、慢性病、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多重健康威胁因素叠加,人口生育政策重大调整带来的全局性、深层次影响,都对卫生计生资源承载、治理结构、服务能力等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通过“定时、定点、定人”,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浙江省卫计委对全省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调控在 30~35 家医院;各县 (市) 原则上设置 1 家县 (市) 属综合医院,50 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但是,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女儿童医疗机构、老年病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机构、专科医疗机构和传染病医疗机构则,加大了投资与建设力度。
该省的有关规划还给出了具体的数字指标,每个市、县 (区、市) 要有 1 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市应设有 1 所三级乙等以上的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到 2020 年,争创 8~10 家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16~18 家三级乙等妇幼保健院;28~30 家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浙江省卫计委对基层医疗的规划要求是,每个建制乡镇都要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街道或 3~10 万居民范围要有 1 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20 分钟服务圈”要求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偏远山区、海岛地区(悬水小岛) 通过“定时、定点、定人”巡回服务等方式,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0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注意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公立医院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医疗卫生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政策法规,有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坚持依法治院、以德治院,善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六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五年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经历或者其他领域管理工作经历。其中,担任三级医院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医院行政领导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认可的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其中:
(一)提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五年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五级、六级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两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人员的,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三级医院的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应当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班子整体功能。注意拓宽视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优秀人才。
第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拔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医院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方式。
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征求意见等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力、偏离公立医院办医宗旨,因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患纠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到责任追究影响使用,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纪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具有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察制度,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专业素养、管理能力、职业精神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四条 任用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对行政领导人员,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条件成熟的医院,可以对行政领导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通过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产生的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
第十五条 提任领导人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领导人员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聘任制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以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关系,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明确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薪酬待遇、解聘条件等内容。完善聘任合同,规范聘期管理。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授权院长与其行政副职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的,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九条 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解除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 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因个人原因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报主管机关(部门)批准。审批期间或者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离职。
第五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体现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依法依规管理、医德医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内容。三级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医院综合管理水平、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健康医疗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等内容;中医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还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等内容。具体内容根据本地区医疗卫生规划和医院实际确定。
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二十三条 制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意见。
任期目标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在院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和党组织书记任职后,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与其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授权院长与其行政副职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完善体现公立医院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推动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无私奉献。
第二十六条 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应当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注意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工作相衔接,防止逐利倾向。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实行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可以与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重点了解医院党组织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建责任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公立医院不同类别、等级实际,兼顾城乡差异、办医特色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评价指标,积极推进分类考核。
注意改进方法,简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采取任职培训、岗位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实施职业化培训,采取内部轮岗、挂职锻炼、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方式加强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推进领导人员职业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完善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畅通交流渠道,积极推进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医院之间交流,共享优秀人才资源。
根据健康中国建设需要,结合东西部扶贫协作关系、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关系等,统筹推动上级医院与下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与县医院,相对发达地区医院与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医院,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医院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第三十三条 领导人员应当确保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医院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其专职从事医院管理。对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四条 完善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制度。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医院发展相联系,与本院职工的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严禁将领导人员收入与医院经济收入直接挂钩。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对领导人员实行年薪制。
第三十五条 领导人员在履行医院管理职责,承担紧急医疗救援、对口支援或者援外等专项重要工作,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主管机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领导人员干事创业。
第三十六条 保障公立医院在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方面自主权,支持领导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取消行政级别和创新编制管理改革等相适应的领导人员管理政策。加强人文关怀,关心身心健康,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领导人员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氛围,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领导人员,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引导领导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重点监督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公立医院职责,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医德医风建设,收入分配,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医院特点,聚焦突出问题,加大对医疗安全、医药产品招标采购、医疗费用控制、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职务(职称)评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
第四十条 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充分发挥医院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作用,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完善公立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权力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
推进院务公开,注意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医院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畅通职工群众参与讨论医院事务的途径,拓宽表达意见的渠道。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章 退 出
第四十三条 完善公立医院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四条 领导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领导人员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医德医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四)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实行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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