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针对药品生产厂的产品责任性诉讼可分为两大类——原告声称,他/她的损伤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1)制造商未能在其标签上注明足够的安全警告;或者(2)药物设计的缺陷。在药品公司被告的重大失利中,美国最高法院对2009年韦思诉莱文的案件的裁决表示,针对品牌药品公司的州法律未能警告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被联邦法律先占,即使(几乎总是这样)携带标签的产品是由联邦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所批准和规定的。一些评论家的结论是,韦思在设计缺陷的案件中预示了一个类似的抢占防御的否决。然而,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于
不可能的抢占。解释导致最高法院从韦思裁决到本月改变为耶茨裁决的思路需要对两个干预性最高法院的抢占判决进行一次简短的讨论,其中涉及了仿制药企业,PLIVA诉曼升案件和Mutual Pharm公司诉巴特利特案件。曼升认为,联邦法律抢占针对仿制药企业的州法律未能警告诉讼是因为仿制药不太可能满足原本应该在不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况下通过这类诉讼强加的附加标签责任。法院解释称(正如韦思之后表示的),一般由FDA“受到影响的变化”(CBE)的规定授权的品牌药公司作出单方面的标签更改,之后再向FDA为作出这些更改申请事后许可。但是由于仿制药生产商并没有获得CBE规定的授权能够单方面更改他们的标签(而是需要显示出与他们的品牌同行精确匹配的标签),仿制药生产商为符合国家侵权法的要求单方面增加新的安全警告的任何工作都将会违反联邦法律。曼升认为,由于仿制药生产商不太可能同时遵守联邦法律以及由州法律未能警告诉讼所强加的要求,州法律诉讼就抢占了先机。
在2013年巴特利特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将不可能抢占的理由延伸至针对仿制药生产商的设计缺陷诉讼上。关于该问题的州法律禁止出售“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法院裁定,联邦法律防止制造商重新设计药物令其不那么危险,因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要求其具有“与被仿制的品牌药物相同的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量形式、实力及标签。”
因此,巴特利特总结称,原告设计缺陷的诉讼被驳回了,因为制造商不太可能同时符合联邦法律以及任何州法律要求来采取不那么危险的产品设计。重要的是,该法院表示,没有任何的迹象表明其不可能的理由仅适用于仿制药生产商,而不适用于针对品牌药品生产商的设计缺陷诉讼。相反,巴特利特指出,“一旦药物,无论是仿制还是品牌,获得批准之后,制造就禁止对药物定性或定量配方作出任何重大的改变。”
第六巡回对此发表了评论。继巴特利特之后,联邦地区法院公布了有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抢占理由是否对于针对品牌药品制造商主张的设计缺陷诉讼应该充分应用的矛盾裁决。第六巡回法院在其本月初公布了其耶茨裁决时是第一个对该问题进行评价的联邦上诉法院。其果断地决定支持抢占。
耶茨涉及了一位在使用品牌药品公司生产的节育补片期间患上了中风。该产品标签包含了有关中风风险的详细警告。此外,消费者的处方医疗专业人士作证称,她清楚地知道中风是使用该节育补片(虽然是很小的一片)的潜在风险,她在了解该风险的情况下给消费者下处方,并且她在书写该处方时完全向消费者传达了该风险信息。因此,消费者并没有提起可行的未能警告的诉讼,而是将她的诉讼专注于控告该补片具有设计方面的缺陷。她声称该补片的设计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且认为被告应该重新设计它的补片,从而减少中风的风险。
大多数针对药品生产厂的产品责任性诉讼可分为两大类——原告声称,他/她的损伤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1)制造商未能在其标签上注明足够的安全警告;或者(2)药物设计的缺陷。在药品公司被告的重大失利中,美国最高法院对2009年韦思诉莱文的案件的裁决表示,针对品牌药品公司的州法律未能警告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被联邦法律先占,即使(几乎总是这样)携带标签的产品是由联邦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所批准和规定的。一些评论家的结论是,韦思在设计缺陷的案件中预示了一个类似的抢占防御的否决。然而,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于
不可能的抢占。解释导致最高法院从韦思裁决到本月改变为耶茨裁决的思路需要对两个干预性最高法院的抢占判决进行一次简短的讨论,其中涉及了仿制药企业,PLIVA诉曼升案件和Mutual Pharm公司诉巴特利特案件。曼升认为,联邦法律抢占针对仿制药企业的州法律未能警告诉讼是因为仿制药不太可能满足原本应该在不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况下通过这类诉讼强加的附加标签责任。法院解释称(正如韦思之后表示的),一般由FDA“受到影响的变化”(CBE)的规定授权的品牌药公司作出单方面的标签更改,之后再向FDA为作出这些更改申请事后许可。但是由于仿制药生产商并没有获得CBE规定的授权能够单方面更改他们的标签(而是需要显示出与他们的品牌同行精确匹配的标签),仿制药生产商为符合国家侵权法的要求单方面增加新的安全警告的任何工作都将会违反联邦法律。曼升认为,由于仿制药生产商不太可能同时遵守联邦法律以及由州法律未能警告诉讼所强加的要求,州法律诉讼就抢占了先机。
在2013年巴特利特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将不可能抢占的理由延伸至针对仿制药生产商的设计缺陷诉讼上。关于该问题的州法律禁止出售“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法院裁定,联邦法律防止制造商重新设计药物令其不那么危险,因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要求其具有“与被仿制的品牌药物相同的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量形式、实力及标签。”
因此,巴特利特总结称,原告设计缺陷的诉讼被驳回了,因为制造商不太可能同时符合联邦法律以及任何州法律要求来采取不那么危险的产品设计。重要的是,该法院表示,没有任何的迹象表明其不可能的理由仅适用于仿制药生产商,而不适用于针对品牌药品生产商的设计缺陷诉讼。相反,巴特利特指出,“一旦药物,无论是仿制还是品牌,获得批准之后,制造就禁止对药物定性或定量配方作出任何重大的改变。”
第六巡回对此发表了评论。继巴特利特之后,联邦地区法院公布了有关最高法院的可能性-抢占理由是否对于针对品牌药品制造商主张的设计缺陷诉讼应该充分应用的矛盾裁决。第六巡回法院在其本月初公布了其耶茨裁决时是第一个对该问题进行评价的联邦上诉法院。其果断地决定支持抢占。
耶茨涉及了一位在使用品牌药品公司生产的节育补片期间患上了中风。该产品标签包含了有关中风风险的详细警告。此外,消费者的处方医疗专业人士作证称,她清楚地知道中风是使用该节育补片(虽然是很小的一片)的潜在风险,她在了解该风险的情况下给消费者下处方,并且她在书写该处方时完全向消费者传达了该风险信息。因此,消费者并没有提起可行的未能警告的诉讼,而是将她的诉讼专注于控告该补片具有设计方面的缺陷。她声称该补片的设计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且认为被告应该重新设计它的补片,从而减少中风的风险。
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肯定了审判法庭对原告设计缺陷诉讼的驳回,并且得出结论认为,联邦法律抢占了该诉讼。它解释称,“不可能的抢占”适用于任何一家能够提供“明确的证据”表明FDA防止生产企业独自采取原告控诉的、根据州侵权法其所需要的步骤的药品生产企业。该上诉法院总结称,联邦法“明确抢占了”原告的设计缺陷诉讼,因为FDA法规并不允许品牌生产商未经FDA的事先批准而对产品作出任何重大(甚至是“温和”)的更改。同时符合联邦法律和州侵权法是不可能的,因为制造商唯一能做的是申请FDA的批准。正如最高法院在巴特利特案例中曾解释过的,要求州法院因制造商未能要求FDA为一种之前被该机构批准的药品批准一种新的配方而惩罚制造商的要求的结果不太确定。
停止销售并不是一种选择。第六巡回法院的结论是,尽管品牌制造商停止其节育补片的所有销售的决定将令其符合州和联邦法律,但是停止销售的选择的理论可用性并不足以避免所出现的不可能的抢占。援引巴特利特的话,上诉法院指出,“这种停止销售的理由与抢占判例不兼容,其假定想要同时符合他的联邦和州法律义务的行动者并不需要停止同时行动以逃避责任。”
接第1页
法院明确表明,其抢占判决适用于不考虑原告为支持其设计缺陷诉讼所提出的责任理论(例如,侵权或过失中的严格责任)。法院还认为,原告不能通过重新塑造他的诉讼作为一项制造商为一个涉嫌不安全的产品设计进行批准的初步决定的挑战来避免抢占。
对逐诉讼整治产生的一个重大打击。如果其他上诉法院采用第六巡回法院的推理,那么关于FDA批准的品牌药品的设计缺陷诉讼可能很快就变成过去的事情了。由于品牌企业必须为所有药品配方中的即便是微小的变化向FDA申请事先批准,因此他们几乎能够证明,他们不可能在不违反联邦法律的同时单方面遵守原告提出的(并且据称会增强安全性的)设计变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一个涉及了品牌药品企业的案件应用最高法院巴特利特的理由,第六巡回法院表明,防护一个设计缺陷诉讼的抢占能够公平地应用于品牌及仿制药品企业。
当然,耶茨并没有对品牌企业发放免费通行证。他们将继续面临那些声称他们的伤害是由具有不到位的安全警告的药品标签造成的原告提起的重要诉讼。但是,正如耶茨所示,通常情况下在提起的案例中,受伤的原告不能编组充分的事实证据来支持一个未来警告的诉讼。在这种情况下,防御设计缺陷的抢占的可用性对于药品制造商是否能够成功胜出卫产品责任诉讼会产生重大影响。
召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学习传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会议
2025年4月22日,协会党支部组织召..关于收取2025年度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在过去的一年里,..学习八项规定 增强警示教育
近日,四川省医药保化品质量管理协..《持续合规 提质创新》 2025年度四川省
2025年3月24至3月27日,四川省医药..关于召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