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11月17日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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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省市开展为期三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药品管理制度。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相分离,有利于充分调动研发者的积极性,促进药品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药品质量管理,提高药品质量;创新药品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市场三者在加强药品管理中的作用。 据国家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介绍,选择四川进行试点,是因为四川是近三年药品注册申报数量走在前四名的省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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