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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办:确保 2015 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 50% 以上
发布时间: 2015-07-28     来源: 人民日报

 7 月 22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今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表示,确保 2015 年,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达到 50% 以上,同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梁万年介绍,截至今年 4 月底,31 个省份均已开展相关的试点工作,其中 16 个省份全面推开,分别有 287 个和 255 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工作,整个覆盖人口约 7 亿,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又提高了 10 到 15 个百分点。

梁万年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提高保障水平。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作为大病保险的资金,对参保人患大病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予以保障。确保 2015 年,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达到 50% 以上,同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二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的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三是规范大病保险的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标不能确立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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