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订草案对变相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的健康、养生栏目作出禁止性规定。
目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等媒体存在借助健康、养生栏目,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情况,误导消费者。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明确禁止。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上述情况作出禁止性规定。
明确媒体责任是本次草案修改的一个特点。比如,修订草案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以及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的广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作出处理的,修订草案规定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
修订草案还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且确保一键关闭。
此外,修订草案针对现行广告法实施中的新情况,以及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了广告活动各方的行为,加大了对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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