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在中国政府网发布。《意见》明确,医院使用的除中药饮片之外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双信封评价办法,要求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必须通过评审。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对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等药品实行分类招标。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意见》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制定。
《意见》强调,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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