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昨日,省卫计委、省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省医疗机构(中医管理)设置与执业许可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同时通过实行“谁发证,谁负责”来建立医疗机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审批能力建设。
调整后,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负责省直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负责二级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美容医院、医学检验所、疗养院、护理院以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医疗机构、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与执业许可。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巡查、暗访等形式,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诊疗科目、人员资质、经营性质、医疗行为、价格公示、诚信服务、医疗广告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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