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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MHRA拟更新基因治疗药品定义
发布时间: 2026-06-08     来源: 识林

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MHRA)于5月11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拟修订《2012年人用药法规》(Human Medicines Regulations 2012)中基因治疗药品(Gene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GTMP)的定义。这是脱欧后英国在先进治疗药品(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ATMP)监管框架上一次重大立法调整,核心目标是将合成核酸、基因组编辑等新兴技术纳入GTMP范畴。

现行定义面临技术迭代挑战

GTMP是ATMP的一种类型。MHRA指出,制造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已显著超越了2012年确立的监管定义范围。合成核酸起始材料制造的GTMP、化学合成的mRNA构建体、新型基因编辑系统等新兴技术形式无法清晰归入现有立法分类,部分采用这些技术的药品在当前GTMP定义下缺乏明确的市场准入路径。因此提议在ATMP框架内对GTMP的定义进行现代化更新和澄清。

拟议修订:从“重组核酸生物药”到两大分类特征

MHRA拟议的核心修订涉及法规2A条,将GTMP的定义从“含有或由重组核酸组成的生物药品”(a biological medicinal product...contains an active substance which contains or consists of a recombinant nucleic acid...)调整为具有以下任一特征的药品:

特征一:基因组编辑 

  • 药品含有或由一种或多种物质组合组成,这些物质以序列特异性方式编辑目标基因组;

  • 药品含有或由被修饰的细胞组成,这些细胞基因组经序列特异性编辑。

特征二:核酸转录/翻译 

  • 药品含有或由重组核酸或合成核酸组成,该核酸旨在调控、替换或添加核酸序列,并通过转录或翻译介导其效应;

  • 药品含有或由经重组核酸或合成核酸处理的细胞组成,且该核酸同样旨在调控、替换或添加核酸序列并通过转录或翻译介导其效应。

针对传染性疾病的疫苗仍不属于GTMP。

五个关键变化

与当前定义相比,拟议修订包含五个关键变化。

  • 移除“生物制品”前提,使合成或生物来源的药品在满足其他标准时均可被归为GTMP;

  • 引入合成核酸,将经转录或翻译的合成核酸与重组核酸并列纳入GTMP范畴,但明确排除未经修饰的天然核酸(如天然噬菌体、溶瘤病毒)及不经历转录或翻译的核酸药物(如反义寡核苷酸、siRNA、miRNA);

  • 基因组编辑独立于活性物质,凡作用机制涉及对染色体或线粒体DNA进行完全预设的序列特异性编辑的药品均归为GTMP,但仅通过表观遗传或表观转录组机制调控基因表达而不改变核酸序列的药品除外;

  • 移除“直接治疗效应”要求,GTMP的认定不再要求重组或合成核酸必须直接发挥治疗、预防或诊断作用,而是依据活性物质特性或作用机制进行判定,且这一调整并不削弱药品整体监管要求;

  • 扩展至人体细胞以外,对于通过基因组编辑或核酸表达发挥作用的药品,无论修饰发生在患者自身细胞、供体细胞还是微生物载体等中间生物系统中,新定义将确保其均被适当纳入ATMP框架。

对比EU定义

欧盟近期发布了关于人用药相关欧盟法典的法令的最终妥协文本,其中涉及欧盟的GTMP定义修订。MHRA参考了该文本,但在三个关键点上作出不同选择:

  • 以“目标基因组”替代“宿主基因组”,更精确地体现对任何细胞(包括患者细胞、供体细胞或中间生物系统)进行序列特异性修饰的监管意图。

  • 明确使用“核酸序列”替代“遗传序列”,彻底消除此前“遗传物质”是否涵盖RNA的隐性歧义。

  • 不设“长效”门槛。MHRA认为时间限定词可能动摇现有按先例被归类为ATMP的药品(如用于非传染病的mRNA免疫疗法)的监管地位,故拟议定义暂不纳入“长效”(long lasting)的明确限定,并就这一取舍专门征求行业咨询意见。

对比我国定义

CDE在2025年6月发布的《先进治疗药品的范围、归类和释义(征求意见稿)》中,定义基因治疗药品是指借助遗传物质(如 DNA、RNA)特异性改变人体的基因序列或基因表达等,和/或通过病毒、活菌等微生物,导入基因序列或调控基因表达,进而发挥相关的生物学活性,从而实现预期功能的非细胞类药品。例如核酸、基因改造微生物(如病毒)药品等。基于活性成分、工艺或技术特点及功能机理,主要包括以下亚类:(1)核酸类药品(Nucleic acid-based GTMPs);(2)病毒载体类药品(Viral vector-based GTMPs);(3)溶瘤微生物类药品(Oncolytic microorganism-based GTMPs);(4)基因编辑类药品(Gene editing-based GTMPs)。

初步对比可见,两国监管定义模式不同。英国采用特征导向的排除法定义方式,突出作用机制。而我国的定义更强调“借助遗传物质改变基因序列或表达”这一总体目标,并基于活性成分与技术特点进行归类,侧重技术类型覆盖与广义基因调控功能。此外,中国定义明确将GTMP限定为“非细胞类药品”,而英国与欧盟均明确纳入经基因修饰的细胞(cells subjected to such modification),这使得体外基因修饰细胞产品(如CAR-T)在中国的监管路径与英国欧盟形成分野。

MHRA在意见稿中设置8组共计17个问题,除上述核心定义问题外,还涵盖多个一般性问题以及对产业影响的评估。文件还附有完整的附录1(现行法规)和附录2(拟议修订文本),供利益相关方逐条对照审阅,征求时间截止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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