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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药品存放,药监局回复了!
发布时间: 2025-06-05     来源: 制药质量、研发、注册交流

 

Q:不合格药品储存必须专库加锁,还是设置专区,有效隔离就可以? 
A: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七条“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第八十七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根据以上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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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要求,库房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
(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
(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
(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
(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
(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上述要求明确了储存药品的仓库应当配备的基本设施设备。

正确合理地使用并管理这些设施设备,安全合理地进行药品储存及作业,以防止因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而使药品在储存期间发生变质、污染、混淆或安全事故。

内容来源:山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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