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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 E6(R3)为临床试验文档管理引入灵活性与挑战
发布时间: 2025-04-03     来源: 识林

新发布的ICH GCP指南E6(R3)允许研究者和临床试验管理者定制文档流程,但同时也可能导致GCP检查面临更多的审查。新指南采用的非强制性方法引发了业界对如何满足GCP检查要求的担忧。


2024年1月6日通过的ICH E6(R3)指南,将于7月23日在欧盟适用。该指南允许申办者自主决定哪些临床试验记录属于必须保留的文件。但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性指南,申办者可能会担心文档实践的一致性和充分性,以及是否能满足检查员的期望。

保留必要的试验记录,并确保监管机构、监察员、审计员和伦理委员会在需要时能够查阅,以评估试验是否正确进行,并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

采用适度、适合目的的方法来开展临床试验是 E6(R3) 指南的关键主题。这种方法适用于试验文档实践,旨在使研究者和临床试验管理者能够定制他们的文档流程,以满足每个试验的独特要求和条件。

代表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FPIA)参加ICH E6(R3)专家工作组的Susanne Nørskov(诺和诺德全球临床合规副总裁),在上个月EMA举行的ICH E6(R3)研讨会上指出,“与R2指南不同,R3 将强制性内容与仅仅是建议或最佳实践的内容区分开来”。指南的核心原则文件及附件1(Annex 1)列明所有必须遵循的要求,而三个附录(Appendices)中的内容"仅具建议性,提供补充指导",Nørskov解释道。

如何确定记录的必要性

Nørskov表示,附录C列出了关于应保留哪些必要临床试验记录的建议,这“符合R3理念”,即“适合用途、灵活且适度”。她指出:"虽然附录为记录保存提供了重要指导,但也允许在记录管理和维护方面具有灵活性与适度性。"

在判定记录的必要性时,Nørskov强调,E6(R3)附录C并未硬性规定,而是通过C.3.1节列出的标准指导评估流程。这些标准要求从法律、操作及历史价值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法律价值涉及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操作价值关乎文件在试验日常运作与决策中的作用;历史价值则评估文件对企业知识财产的贡献。

尽管申办者必须评估试验记录是否必要并决定留存,但该评估过程无需正式文档化。"这种方式既能确保必要记录得以保存,又使得流程高效,避免给试验管理者带来过多负担。"

与现行E6(R2)指南强制规定试验前、中、后期必须存档的"基本记录表"不同,E6(R3)附录C提供的非详尽的列表,仅列举通常被视为必要的记录类型,“其作为一种参考工具,突出关键的文档领域,并提供了最佳实践指导。这一变化使团队能够运用专业判断,并调整其文档策略,以更好地适应试验的独特目标和操作环境。”

Nørskov认为,E6(R3) 中对文档要求的新方法可以通过“鼓励深思熟虑地考虑哪些记录是真正必要的,以及应如何维护这些记录”来提高整体试验质量,“它促进了一种问责制和持续改进的文化,营造了一个更具活力和响应能力的临床试验环境。”

满足检查员对非必要记录的期望

EFPIA的Michael Smith在研讨会上提出,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性指导方针,申办者可能会担心其文档实践的一致性和充分性,以及能否满足检查员的期望。由于E6(R3)不要求申办者对记录必要性的评估进行记录存档,他问道,在GCP检查期间,公司应该准备回答哪些问题“以传达我们对灵活方法的解释”。

代表欧盟参与ICH E6(R3) EWG的Gabriele Schwarz(德国联邦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局(BfArM))表示,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并承认这是一个“可能会在检查期间引起讨论”的话题。

在确定记录的必要性时,Schwarz建议公司在有疑问时让审计员参与进来,以获得评估试验所需的记录的意见。“如果审计员参与讨论……那么我想说,这应该是稳妥的,但我们无法提供比现在R3中解释的内容更多的信息,至少我不能。” 

关于申办者不需要对记录必要性的评估进行记录存档,ICH E6(R3) EWG 监管主席、EMA 的GCP检查员工作组主席Peter Twomey表示,不希望既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但又通过“如果您决定不保留某些内容,则需要记录它”来限制,这几乎违背了初衷。然而,“如果你觉得记录思考过程很舒适”,那么“这并不妨碍人们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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