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取消1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第二批)(2019年 第55号)》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1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国家药监局
2019年7月11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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