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专利品种,代表着一个领域内的创新发明,是“高科技产品”、“高附加值”、“高成本”的代名词。之于我国中药领域,其不仅拥有许多疗效独一无二、化药不可替代的中药品种,而且在临床上,根据中医“药食同源”的理论,中药不会对肝、肾造成损害,性能相对温和,与化药相比有不可多得的优势。
照此说法,绝大部分中药品种都能享受专利。但事实并非如此。与国外相比,我国专利法成立较晚,在中药专利保护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其直接反映是目前中药专利品种的定价普遍偏低,不像辉瑞、强生、葛兰素史克等将专利技术成本附加在药品价格上,我国的中药专利产品无法体现“专利”的价值所在。
其中原因,除了企业自身对专利法的理解不够充分、对中药品种的独到之处不够自信、未能对中药专利形成正确的理解和定位以外,笔者认为,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也是关键。
在日本,企业自己创新的药品都能享受“创新产品加价政策”,且加价幅度可达60%-160%。相比之下,我国不仅缺乏这方面的机制,发改委还手握中药产品定价权,甚至因对中药专利品种的理解未能到位而将很多产品视作普通中药进行定价,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中药企业的创新能力。
诚然,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各有所长,因此,从客观公正的角度出发,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应该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互补的,而不应偏颇。
如果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看,科技含量高的产品无法获得应有的价值回报,自然无法体现产品本身的价值。作为中药产品,这种价值有两层含义,一是疗效确切,二是拥有产品本身的专利附加值。忽略这点,长此以往,我国沦为医药生产大国而非专利大国也不足为奇。
企业只会埋头干活,政府就应该抬头看路。因此,在中药专利保护方面,除企业自身加强保护意识外,政策也应发挥引导和鼓励作用。尤其是在中药产品定价上,一方面,政府可参照他国成熟的创新产品定价经验,对创新中药产品适当加价,体现其创新价值,使企业享受创新投入的合理回报,以此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传统中医药国际地位的提高,政府应站在国际的高度给予定价,如某产品将来打入欧洲、北美市场时应享受什么样的价位等。唯有如此,才能通过政策这只“无形的手”对中药产业进行合理分工,形成高、中、低不同层次的产业结构,进而推动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使得中医药这个硕大的宝库能够适应越来越认同“绿色、环保、 自然”的世界潮流,获得它应有的国际地位。(作者系贵州绿太阳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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