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发﹝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
2.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规范与操作流程(2017版)
3.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基本数据集实施指南(2017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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