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 发布 |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一扫光药膏说明书增加警示语,并对【功能主治】、【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一扫光药膏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一扫光药膏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6年11月25日前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二、临床医师应当仔细阅读一扫光药膏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一扫光药膏为处方药,应严格在医师指导下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一扫光药膏说明书的新修订内容。 四、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一扫光药膏说明书修订要求按程序修改其药品标准相关内容,并组织修改药品名称。 特此公告。 附件:一扫光药膏说明书修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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