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此法于今年2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此办法根据食品召回的三个级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予以明确规定: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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